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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冊問題解答
發表:深圳公司注冊網 時間:2015-08-01 分享到:
一、概 述
1.問:本法中所列的“法律”是指哪些文件?
答: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2.問:本法中所列的“行政法規”是指哪些文件?
答:是指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3.問: 《公司法》中稱“公司”的是指什么公司?
答:是指在中國境內的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問:公司是企業法人嗎?
答: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問:公司按照規?煞譃槟膸追N公司?
答:三種?梢苑譃榇笮凸、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
6.問:公司按照登記標準可分為哪幾種公司?
答:可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7.問:公司按照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哪幾種公司?
答:主要有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8.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目前在我國只能登記設立哪兩種公司?
答: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9.問:什么是有限責任公司?
答: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0.問:股東的責任形式是什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1.問:設立公司,應當向什么機關申請?
答: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12.問: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什么?
答: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3.問: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申請人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14.問:如何表明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答: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
15.問:什么是有限責任公司?
答: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6.問:哪些事項的變更需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換發營業執照?
答:屬于公司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即涉及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17.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向誰辦理?
答: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8.問:未經變更登記,公司能否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答: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19.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除應提交一般的文件外,還應提交什么文件?
答: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0.問:經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做什么表明?
答: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21.問: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質發生變更,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答: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22.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答: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23.問:公司可否通過投資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答:不可以。公司不得通過投資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24.問:公司不可以向哪類企業投資?
答:根據《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必須以責任為限、互不連帶為原則,只能以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5.問:《公司法》中所列的“法律”是指哪些文件?
答: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26.問:本法中所列的“行政法規”是指哪些文件?
答:是指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27.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 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8.問:《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答: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9.問: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由誰組成?
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法行使職權。
30.問:股東具有哪些職權?
答: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1.問:董事會對誰負責?行使的職權有哪些?
答: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企業名稱
32.問: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的保留期為多長時間?
答: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33.問:企業名稱應當由幾部分組成?
答: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34.問:具備什么條件的企業,才能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答: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這兩個條件須同時滿足。
35.問: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6.問:符合什么條件的,企業名稱中可以不含行政區劃?
答:(一)、經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37.問: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什么?
答: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8.問: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什么時候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的登記?
答: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
39.問:企業集團的名稱如何構成?
答:企業集團的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依次構成。
40.問:企業名稱中能否使用漢語拼音字母?
答:不可以。
41.問:企業名稱中能否使用阿拉伯數字?
答:不可以。
42.問: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由多少個字組成?
答:字號由2 個以上的字組成。
43.問:企業名稱應當由幾部分組成?
答: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44.問: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有何具體的要求?
答: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45.問:企業名稱的字號由1個漢字組成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
46.問:行政區劃可否用作企業字號?
答: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47.問:企業名稱能否用人名做字號?
答:可以。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48.問:企業名稱的行業如何表述?
答: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49.問:名稱和經營范圍是否應保持一致?
答: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50.問:多種經營范圍的企業如何表述企業名稱行業?
答: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51.問:企業名稱在哪種情況下可以使用國家或者行政區劃的地名?
答: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52.問:企業名稱可否超越經營范圍的業務?
答:企業名稱不應當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53.問: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是指什么?
答:組織形式是指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4.問:非公司制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應如何表述?
答:非公司制企業可以申請用“廠”、“店”、“部”、“中心”等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
55.問:“深圳**實業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深圳工商局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56.問:企業名稱可以含有政黨名稱嗎?
答:不可以。
57.問:企業名稱可以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嗎?
答:不可以。
58.問:企業名稱是否可以使用英文等其他文字?
答: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59.問:企業分支機構名稱與從屬企業有何聯系?
答: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60.問:企業名稱中是否可以含有其他企業的名稱?
答: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61.問:企業營業執照可以注明幾個企業的名稱?
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2.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同,是否核準?
答: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不予核準,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63.問: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的名稱,是否予以核準?
答:不予核準。
64.問:企業被吊銷2年,是否可以核準與該企業名稱一致的名稱?
答:不予核準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名稱;
65.問: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應如何處理?
答: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66.問:是否可以在任何登記機關申請名稱登記?
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國家局管轄以外的企業名稱。
67.問:國家局負責核準哪些企業名稱?
答:國家局負責核準以下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68.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哪些企業名稱?
答: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同級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
69.問: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由哪級機關核準?
答: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70.問:哪種情況可以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答:這些字樣是行業的限定語。
71.問:哪種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中國)”字樣?
答: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72.問:企業名稱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不含行政區劃的應如何辦理?
答: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填寫《轉國家局核準企業名稱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同時提交申請報告、公司章程、股東資格證明復印件,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
73.問:核準企業名稱應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答:應注意:1、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2、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3、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74.問:公司名稱是否可以冠“廣東”或“廣東省”?
答:可以。
75.問:冠省名的企業名稱,怎樣辦理手續?
答:應提交:
(一)提交全體股東簽署的《企業冠省名申請登記表》;
(二)股東出資協議書;
(三)被列入國家(。┲攸c項目的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免予提交字號(商號)電腦檢索單;
(四)經注冊分局初審后報廣東省工商局核準。
76.問:已有一不含行業的企業名稱,可否給與核準另一個字號相同,且含有行業的企業名稱?
答:不予核準,不含行業的名稱,其本身已經包括五個以上的行業,其外延涵蓋了各個行業,如給與核準,會導致企業名稱相同的情況,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三、住所
77.問:什么是住所?
答: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78.問:公司住所證明是指什么?
答: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79.問:企業法人住所是否可以確定企業的訴訟管轄?
答:可以確定。企業法人住所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
80.問:住所可以登記幾個?
答: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
81.問:公司的住所可以選擇在其公司登記管轄以外嗎?
答:不可以。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82.問:公司的住所是否要載入公司章程?
答:要載入公司章程。公司的住所是法定的,公司住所要載入公司章程并進行核準登記,以確定對公司的管轄。
83.問:公司的住所應當標明什么?
答:公司的住所應當標明所在地省、市、縣及街道門牌號碼。
84.問:登記企業法人住所的意義何在?
答:在法律上規定企業法人住所的意義,主要是為了確定以下幾項內容:
(一)企業法人住所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
(二)企業法人住所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
(三)企業法人住所是確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依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轄。企業沒有固定住所,國家執法機關就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
(四)企業法人住所是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
85.問:房產為自有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出示原件);
86.問:房產為本公司股東或本公司其他成員自有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出示原件)和無償提供用房的聲明;
87.問:房產為本公司租賃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確認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88.問:房產為本公司股東或本公司其他成員租賃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確認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無償提供用房的聲明;
89.問:房屋產權人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可提交房屋銷售(現售)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若房屋是預售的,可提交房屋銷售(預售)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和入伙通知書復印件(出示原件);
90.問:房屋產權證抵押在銀行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也可提交經銀行蓋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91.問:房屋銷售(現售)合同抵押在銀行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銷售(現售)合同復印件,也可提交經銀行蓋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的房屋銷售(現售)合同復印件;
92.問:房屋銷售(預售)合同抵押在銀行的,應提交什么文件作為住所登記憑證?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復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銷售(預售)合同復印件和入伙通知書復印件(出示原件),也可提交經銀行蓋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的房屋銷售(預售)合同復印件和入伙通知書復印件(出示原件)。
93.問:居民住宅可以作為公司住所(辦公場所)登記嗎?
答:可以作為公司住所(辦公場所)登記。但是經營范圍限制在軟件開發及設計類公司。
94.問:產品設計公司,注冊地址能否是住宅?
答:根據公司法及深圳市政府有關政策,該公司如將住宅作為僅辦公的住所可以注冊,但必須征得該住宅的業主委員會同意。
95.問:有限公司辦理地址變更,從羅湖遷到南山,需在哪個區注冊部門辦理手續?
答:如該公司屬于注冊分局辦理的業務(其中有一股東為法人股東),則在注冊分局辦理,屬于個人股東開辦的公司,到南山分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96.問:居民住宅樓作為公司辦公場所登記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居民住宅樓作為公司辦公場所登記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一)須以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為前提,才能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辦公場所。
(二)允許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辦公場所的公司只能是從事軟件開發及設計。
(三)需要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
97.問:居民住宅可以登記生產經營場所嗎?
答:如能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可以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登記時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產證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衛生、環保和城市規劃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可以與辦公場所分開登記。
98.問:居民住宅樓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時候,是否可以由管理處出具意見?
答:根據《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的規定,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代表業主的意見,因此不能由其他管理部門出意見,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只能由全體業主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相應的登記。
99.問:一個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公司的住所(辦公場所)嗎?
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100.問:租賃部門出具的備案合同能否作為工商登記的依據?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租賃條例》及《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租賃部門出具的備案合同是工商登記的依據。
101.問:什么是經營場所?
答:經營場所是指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場所,它包括一定的場所和設施,如工業企業的制造車間。經營場所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條件。
102.問:企業的經營場所可以有幾個?
答: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處。
103.問:企業法人自有的經營場所,登記經營場所應提交什么文件?
答:須提交自有人的產權證明,并出具場地使用聲明。
104.問:租賃他人場所的,登記經營場所應提交什么文件?
答:須提交經房屋租賃部門確認的租賃合同。
105.問:對生產場所登記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答:對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場所登記,對涉及消防、環保、衛生等條件的要求,應出具相關批復文件。
106.問:在登記住所時是否要查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答:要查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無論住所還是經營場所都應當按照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進行使用,不應當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無論是土地還是建筑物都要嚴格按照出讓時所規定功能進行使用。
107.問:在同一登記轄區內,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答: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108.問:公司新住所跨越原登記機關轄區的,應入何辦理變更登記?
答: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9.問:一家印刷廠,當時注冊登記時經營面積是一棟樓的其中二層的樓,但實際經營面積卻有四層樓,這樣經營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應辦理地址變更手續。
110.問:一家制造企業,工廠在寶安,辦公地址在福田,應該怎么辦理營業執照?需辦一個執照還是兩個執照?
答:需辦兩個執照?梢栽诟L镌O立公司,在寶安設立分公司。四、法定代表人
111.問: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不是董事?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即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董事擔任。
112.問:法定代表人由何種人擔任?
答: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由哪種人擔任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不能由這三種人之外的人擔任。
113.問:副董事長能否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豆痉ā芬幎ㄖ荒苡啥麻L、執行董事或經理這三類人擔任,其他人不能擔任。
114.問: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能否擔任內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定代表人根據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且 無法律、法規禁止外國人或或港澳臺居民擔任內資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此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可以擔任內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要符合我國關于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就業的有關規定。
115.問:章程中是否要明確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答:章程應當記載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并沒有強制性要求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業可選擇是否記載。
116.問:法定代表人可否為兩人?
答:應為一人。
117.問:《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這一條如何執行?
答:這一款不應再執行。
118.問:公司的法人代表如何注銷?
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會司章程規定的選舉方式變更,不可以注銷,只有企業法人才叫注銷。
119.問:內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是香港人?
答:內資企業的法人代表可以是香港人,但必須提交公安機關的居留證和勞動部門頒發的就業證才可以作內資企業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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